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泉)决字[2025]第1979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县泉塘二期2*******,现住长沙县泉塘二期2*******。
  现查明:2025年4月19日20时许,张xx在长沙县泉塘二期公园内与隆xx因以前矛盾发生争执,后张xx用手击打了隆xx的脸部、头部,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本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病历资料、证人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