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走马*******。
现查明:2023年12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彭迎冬与王嘉豪(已处罚)相约到太平寺网吧上网,上网至29日凌晨时,彭迎冬到网吧外面溜达发现一成人用品店门口有一辆女士摩托车未拔车钥匙,遂将钥匙拔掉返回上网。在上网期间彭迎冬将拔车钥匙的情况告知了王嘉豪,两人商量一起将摩托车盗走。随后,两人轮流骑车将摩托车盗走,被盗摩托车经双峰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00元。2023年12月15日至20日之间的一晚,李俊宇(已处罚)与王嘉豪在双峰县永丰街道上溜达,在路过交警大队到王太平去的第一个十字路口时,王嘉豪在附近的水果店盗窃了一袋橙子(受害人暂未找到),李俊宇与王嘉豪继续溜达时接到了彭迎冬的QQ电话, 彭迎冬约李俊宇一同去“拉车门”盗窃,彭迎冬与李俊宇汇合后见到王嘉豪表示不想带王嘉豪去盗窃,但王嘉豪仍旧跟着参与盗窃。三人从沸点台球附近开始拉车门盗窃,在一辆黑色的长城轿车上盗窃到一把匕首、20元钱、两个充电宝,在一辆白色的轿车里面盗窃到八包精白沙香烟、一瓶红牛(受害人暂未找到)。几人随后更换了盗窃地点,在西站后面的小路上开始盗窃,在一辆棕色的大众轿车上盗窃到一部VIVOZ3手机、一副头戴式耳机、一个绿色蓝牙耳机盒,在一辆红色的SUV车内盗窃到四包和气生财香烟(受害人暂未找到)。 2023年12月22日晚,彭迎冬与犯罪嫌疑人彭天乐、胡瑀泽受刘远的邀请一起在双峰县永丰街道苏荷KTV参加刘远的生日宴会,唱歌至23日凌晨, 有人提议到外面通
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包厢内的人均附和同意。于是彭迎冬与彭天乐、胡瑀泽(人暂未找到)分为一组,三人在机关幼儿园对面的安置小区开始“拉车门”盗窃,在一台白色的SUV内盗窃了一包硬盒中华香烟、 一部红米NOTE10手机, 在一台黑色的吉利轿车内盗窃了一个吉利车遥控钥匙(受害人暂未找到)。之后三人换地方盗窃,在转移地点的途中彭迎冬通过QQ联系了犯罪嫌疑人王*邀请其一同参与“拉车门”盗窃。王*与三人汇合后,在路过诸家社区时四人拉开了一辆白色大众轿车,在车内盗窃到了二十元钱和二十七包和天下香烟。经双峰县物价中心鉴定被盗走的和天下香烟价值2700元,被盗的吉利遥控车钥匙价值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现场录像资料、指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王*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因王*实施盗窃时已满16岁未满18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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