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1200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凌晨0时许,在XX市体育馆小负婆的摊位附近,曾XX、曾XX、李XX等人因为之前在超猴酒吧的纠纷与毛超发生口角,之后曾XX多次与毛X扭打在一起,其中曾XX多次用拳头殴打毛X的头部、脸部和上半身,也多次用脚踢毛X的头部。经鉴定,毛X本次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捌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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