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金)决字[2025]第0621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张家*******,现住益阳市资阳区张家*******。
  现查明:2023年6月,违法行为人徐X丰在益阳市赫山区XX西路自己居住的出租屋内,以自己坐庄的方式接收码民陈X卫、黄X男、刘X安等人“地下六合彩”的投注资金共计约2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约18237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坐庄,或者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额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