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黄)决字[2025]第0078号
被处罚人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洲口*******,现住湖南省汉寿县洲口*******。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15时许,童**在长沙黄花机场T2航站楼拟乘坐MU6728次航班前往太原,其为了方便抽烟,遂在通过安全检查时,将一个黄色打火机藏匿于右肩衣服内,被安检工作人员查获。
以上事实有童**的陈述及申辩、童**使用的居民身份证及登机牌、童**携带的打火机、童**的人口信息全项、安全检查报警单、移交证据清单、安检工作人员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童**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长沙市黄花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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