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淮)决字[2025]第1969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
  现查明:2024年12月25日,周××在明知电信网络犯罪上游犯罪嫌疑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转移网络犯罪资金,仍提供卡号为××的中信银行卡及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导致电信诈骗受害人张××向周××提供的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入十万元,电信诈骗受害人陈××向周××提供的卡号为××的平安银行卡转入五万元被诈骗资金,2025年7月30日,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周××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张××、陈××的陈述及立案决定书;3、银行流水;4、到案经过;5、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证据证实。
    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周**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