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南)决字[2025]第152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17时许,王**在平江县南江镇桥西村307号李桃花家中一楼大厅,乘大厅无人之机通过直接拧钥匙,将停放在大厅里的一台爱马仕白棕色的电动二轮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前科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11日,王**因盗窃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5年7月18日因盗窃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