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交)决字[2025]第1090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石牛江镇石*******,现住桃江县石牛江镇石*******。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20时30分许,文××(身份证号码:430922198004176×××)涉嫌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HMU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盆大道牛潭河转盘路段时,被桃江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查,驾驶人文××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10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日21时15分许,民警陪同文××到桃江县人民医院由护士刘燕妮抽取血样,用于检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25年07月28日,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益公物鉴(理化)字[2025]1366号检验报告,从2025年07月25日抽取的文××血样中检验出了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1.4mg/100ml,未达危险驾驶立案标准。另查明,文××于2017年08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于2018年09月28日接受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发案和受案情况。2、长公(交)行罚决字{2018}43010229003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文××2017年08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2018年9月28日接受处罚。3、违法人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与其它证据能相互印证。4、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结果可以证实, 2025年07月23日20时30分许,文××的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2025 年07月28日, 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 违法行为人文××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11.4mg/100ml。5、 查获经过可以证实2025年7月23日20时30分许, 违法人文××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HMU×××的小型轿车到达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盆大道牛潭河转盘路段时被查获。6、 文××的户籍信息证实了其身份情况。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车辆情况等 年07月28日, 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 违法行为人文**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11.4mg/100ml。5、 查获经过可以证实2025年7月23日20时30分许, 违法人文**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HMU718的小型轿车到达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盆大道牛潭河转盘路段时被查获。6、 文**的户籍信息证实了其身份情况。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车辆情况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