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交)决字[2025]第061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城关*******,现住湖南省茶陵县城关*******。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19时许,罗×荣饮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经过茶陵县炎帝路县政府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罗×荣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9mg/100ml,经查罗×荣于2023年6月30日19时56分,饮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经过茶陵县炎帝路财政局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因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做相对不予起诉处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罗×荣此次酒驾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单,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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