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两市*******,现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
现查明:李××于2024年10月份开始使用号码为181××××3250按照其上线的要求给陌生人拨打诈骗电话,2025年4月11日,受害人何××因接到李××号码为181××××3250的号码拨打的诈骗电话被骗110000元钱,并在深圳市公安局南头派出所报警,2025年6月8日,李××到两市塘派出所接受调查,称其是在不知是诈骗电话的情况下拨打的电话,并签订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承诺书。李××离开派出所后继续与其上线联系,并使用自己号码为192××××3247、131××××9673的号码按照其上线的要求给陌生人拨打诈骗电话,2025年7月27日,受害人宋××因接到李××号码为131××××9673的电话拨打的诈骗电话,致使宋××被骗18020元,宋××于2025年7月27日在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区分局小华山派出所报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李××的询问笔录、受害人的询问笔录以及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承诺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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