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文)决字[2025]第075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文明*******,现住湖南省祁阳市文明*******。
现查明:2025年4月21日,违法行为人张某俄与同村汪某云因琐事在泥井湾村1组刘某玉家门口发生口头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张某俄拉扯汪某云衣领,在拉扯过程中将汪某云推倒在地,造成汪某云头部背部受伤,经祁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云胸、腰椎损伤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被害人笔录、证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出警照片及视频、户籍资料、伤情鉴定报告、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因为该案件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张**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建议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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