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74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三眼*******,现住沅江市威尼斯花园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在小叶湖公园散步时遇见受害人易xx(62周岁),陈xx称前几天易xx有言语调戏其妻子刘xx的行为(无相关证据证实),于是上前用手打了易xx的头,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调解不成功,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 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2)殴打、故意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