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881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晚上, 违法行为人徐×在株洲市天元区××家中为寻求刺激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冰毒然后在家休息。在2025年7月26日民警电话通知徐×到公安机关接受日常管控的毛发检测时,徐×明确表示其有在家中吸食了冰毒的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7月30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接受处理。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徐×在2016年8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徐×的询问笔录、尿液检测报告、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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