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易)决字[2025]第0623号

  被处罚人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新安*******,现住湖南省临澧县新安*******。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23时许,违法行为程X清、胡X平因无正当职业,生活拮据,二人窜至石门县易家渡镇易家渡社区寻找行窃目标。程X清、胡X平来到向X化家外面时,发现其家旁边有一个没有大门的钢棚,二人遂进入钢棚翻找,发现里面有一辆黄色平板车,车上放有一个装有大半箱玉米粒的塑料箱,旁边还放有一装满塑料瓶的袋子,程X清、胡X平随即将这些物品偷走,沿路走到石门县永兴街道中石油加油站后,二人将偷来的物品放置在加油站附近后便回旅社休息,于2025年7月29日早上6时许返回加油站将偷来的物品售卖后获得220元赃款,二人将赃款平分后用于挥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