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迎)决字[2025]第0574号

  被处罚人舒**,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低庄*******,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
  现查明:2025年04月21日20时22分许,张X的女友毛X在溆浦县卢峰镇XX酒店后门巷子内朱X刚开的麻将馆内打麻将,喝酒后的邹X坐在毛X旁边,毛X认为邹X挨得较近,便向邹X提出坐远点,但邹X未理会。之后,毛X发脾气不愿意打麻将,并与邹X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张X从邹X身后拉住邹X的衣领,舒X国伸手将邹X往后推,在此过程中,张X将邹X拉倒在旁边的沙发上,随后双方被麻将馆内其他人员劝开。约20时54分许,张X站在麻将馆门口,邹X从远处走到张X面前,用手指着张X称“你人喊来了没有”,随后双方用手拉着对方的手。张X将邹X的手甩开,并用双手按住邹X脖子,将邹X往后推倒在后面的空调外机上。随后,邹X倒在空调外机旁边的地面上。舒X国在麻将馆内看到邹X、张X二人打起来,便从麻将馆内冲出来,舒X国再踩了邹迅背部一脚。之后,双方再次被劝开。经溆浦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邹X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舒X国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邹X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视频监控、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舒**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舒**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舒**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