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1461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马桥*******,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马桥*******。
现查明: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袁×杰任职于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业务部门。其所在部门主要从事帮助客户上架抖音平台团购项目及虚拟门店等业务。根据抖音平台规则,上架团购项目、开通虚拟门店认领均需商家提供营业执照等国家证件。袁×杰在开展上述业务过程中得知,可以通过伪造或变造营业执照等国家证件的方式通过抖音平台审核,从而实现上架团购、开通虚拟门店发展业务。其中袁×杰伪造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等国家机关证件共计25张,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袁×杰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假证照片及明细表、一览表、户籍资料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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