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梅)决字[2025]第1044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梅桥*******,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梅桥*******。
  现查明:2025年06月22日13时许,在湘乡市梅桥镇芭蕉村12组杨XX家中,陈XX与尹XX观看肖XX等人打牌时发生口角,继而尹XX持凳子殴打陈XX,陈XX随手抄起凳子反击,造成陈XX头部受创流血、尹XX额头肿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病例资料、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账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