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交)决字[2025]第0929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清塘镇*******,现住湖南省道县清塘镇*******。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09时30分许,蒋**到我中队陈述他于2025年07月24日21时06分许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道县月岩中路城中超市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结果为70mg/100ml,后经系统查询,蒋**于2020年10月8日21时在道县清塘镇清塘宾馆门口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并处罚(乙醇检验结果为233.29mg/100ml),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蒋**构成二次饮酒。本次罚款已在交管系统缴纳,本次处罚的罚款不再缴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呼气时酒精检测单、交管系统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