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舜)决字[2025]第0796号

  被处罚人欧**,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现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17时许,欧xx等人在宁远县xx街道老木桥下沿江路的石桌上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10元到30元,欧xx下注5次,共输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查笔录路等证据证实。
  2024年9月欧**因赌博的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属于一年以内再次违法同类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从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