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邵公(红)不决字[2025]第0070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江*******,现住:邵阳县塘渡口镇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上午12时许,李**在江西省上饶市跑“货拉拉”时,一名微信名为“张月华”的男子在网上下货单至浙江省丽水市,该男子诱骗李**代转20000元货款给发货方,并给李**先行支付400元货款,后该男子一直联系不上,李**于当天下午便到上饶市横风县公安局报警。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与辩解、银行卡转账记录、李**在横峰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李小飞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又因其被他人诱骗,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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