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麓)决字[2025]第0507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两河镇,现住和馨园A区5栋4*******。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12时47分许,郑×翔在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的“易普力”公司食堂用餐时,见同寝室的蒋×龙与他人发生争执,因之前就对蒋×龙心存不满,郑×翔随后上前打了蒋×龙一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郑×翔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视频资料;书证(诊断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