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环)决字[2025]第0298号
被处罚人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关市*******,现住湖南省衡阳市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14时许,盛×富与阳×松在雁峰区先锋码头碰面后商量于2025年7月29日晚上到路上闲逛如果发现有24小时便利店店员睡觉的情况就到便利店里盗窃商品,14时10分阳×松与盛×富两人闲逛至先锋路,在路过××烟酒副食店时阳常松注意到店内老板在睡觉于是便告诉盛×富说店里有槟榔老板在睡觉可以去搞,盛×富听后走上前确认店内老板在睡觉就将槟榔货架上的五包标价50元合成天下槟榔偷走,两人步行离开现场后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旁的烟酒摊将五包槟榔出售,共获利125元,盛×富用赃款购买一包芙蓉王、一包金白沙、两瓶东鹏特饮,阳×松分得一包芙蓉王与一瓶东鹏特饮,盛×富分得一包金白沙与一瓶东鹏特饮和剩余赃款78元,两人在西湖公园休息时被抓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盛×富、阳×松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的陈述、3、现场监控视频、4、盛×富的指认现场截图、5、抓获经过、6、 前科材料、7、户籍证明等
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2024年10月因盗窃被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盛**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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