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油)决字[2025]第063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洋塘*******,现住郴州市永兴县洋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下午4点钟的样子,李×月与李×军在李×月家附近吵了一架,2025年7月28日上午11点钟的样子,李×军来到李×月家家门口讨说法,当李×军看到李×月后就对李×月说他家兄弟多,不想打李×月,李×月听到后就对李×军说我家里面有一把土铳并问他怕不怕,说完后随即从自己卧室衣柜的右墙角处拿出一把长度约150CM的土铳出来吓唬李×军,李×月明知携带土铳是违法的仍然将土铳从自己卧室衣柜的右墙角处拿出来吓唬李×军,李×月对自己携带枪支这一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李×月询问笔录 2.李×军询问笔录 3.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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