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槎)决字[2025]第189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槎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槎溪*******。
现查明:2025年04月07日,杨x春在西藏省拉萨市提供手机以及银行账户为他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银行流水经统计共计50000元,其中涉及诈骗资金50000元,杨x春本人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陈述与辩解、受害爱人陈述、银行流水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第1、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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