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现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凌晨,刘X与韦X郎等人在溆浦县卢峰镇迎宾路XXXX外一夜宵店吃夜宵时,刘X与韦X郎发生言语冲突,刘X对韦X郎心生不满。同日7时许,刘X饮酒后驾驶浙B1D921号牌小型轿车跟随韦X郎乘坐的车辆,从溆浦县卢峰镇民投XXXXX门前路段驶往溆浦县义陵大道XXX酒店门前路段。刘X发现韦X郎等人在酒店一楼大厅,便持甩棍进入该酒店一楼大厅欲搞韦X郎,被沈X球、彭X生制止。刘X又窜至旁边的XX超市二楼拿了一把菜刀欲再次去搞韦X郎,被彭X生等人在佳惠超市一楼拦住,菜刀被超市工作人员拿走。彭X生劝说刘X不要冲动,刘X冷静后返回酒店大厅在沙发与沈X球交谈时,韦X郎趁刘X不备持烟灰缸砸刘X头部。民警对刘X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另查明,刘X与2021年01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查获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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