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梧)决字[2025]第0616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螺*******。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晚上23时许,蒋X娥在XXX菜场后面居民楼下捆绑废品,因吵到罗X琴休息,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争吵后罗X琴从出租房内拿了一把铁锹,并扬言要打死蒋X娥,随后使用铁锹打向蒋X娥,于是蒋X娥用右手进行格挡,在格挡时蒋X娥右手虎口被铁锹打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嫌疑的陈述与申辩、伤势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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