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矮)决字[2025]第0602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矮寨*******,现住湖南省吉首市矮寨*******。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9时许,违法人石XX因不满征收政策,提着一个白色塑料桶将桶内的黄土倒在XX镇XX景区1号停车场内,石XX不听景区工作人员劝阻,继续往停车场倒土,造成景区停车场及景区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民警将石XX现场抓获。综上所述,石XX的行为构成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石XX经工作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继续实施其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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