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决字[2025]第198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新安*******,现住湖南省临澧县新安*******。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李××为图财,在黄花镇蓝思科技(黄花)公交站盗窃得手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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