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交)决字[2025]第023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20时07许,违法行为人张×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白色豪爵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炎陵县霞阳镇洣×路×××路段时,被炎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张×华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75毫克/ 100毫升,测试结果已经达到酒驾标准。另经查,2020年5月5日张×华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炎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