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89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枫林*******,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枫林*******。
  现查明:2025年3月24日17时27分许,刘X辉饮酒后驾驶湘NXX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XX县XX路XX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已裁决。2025年3月24日17时27分许,刘X辉饮酒后驾驶湘KXX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XX县XX路XX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3mg/100ml,刘X辉现涉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查获经过、违法行为前科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