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高)决字[2025]第207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雀塘*******,现住长沙市雨花区神农*******。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欧×与违法行为人杨×系同住于长沙市雨花区××都12区2栋××旅馆的住户,两人共同使用旅馆的厨房以及厨房物品。2025年7月8日14时许,欧×与杨×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神××都12区2栋××旅馆,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双方扭打在一起,后导致两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现场视频截图、证据保全、到案经过、病历资料、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