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舜)决字[2025]第0795号
被处罚人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东溪*******,现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17时许,樊xx等人在宁远县舜陵街道老木桥下沿江路的石桌上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10元到30元,樊xx下注了两次,赢得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樊**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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