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坪)决字[2025]第1534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何X曾因盗窃被判刑,仍不思悔改,为图财,于2025年7月27日16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华谊电影小镇旁的XX路,采取随机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当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何X拉开失主李某停放在路边的一台别克车车门并进入车内,盗走扶手箱内的700元现金,随即逃离现场。2025年7月30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何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对失主李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接报案登记表、失主陈述、证人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谅解书、现场作案视频、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2023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本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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