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龙)决字[2025]第061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泉交*******,现住益阳市赫山区泉交*******。
现查明:2022年2月11日, 违法人员彭X昌明知上线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为获取私利,仍然将陈X军名下的支付宝账号XXX608提供给上线收取电信诈骗资金29000元,然后违法人员彭X昌要求陈X军通过人脸识别将涉诈资金全部转移到上线提供的账号上,陈X军非法获利1000元。经过查询国家大数据平台:陈X军名下的支付宝账号XXXX8608关联电信诈骗案件一起, 常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2022年2月12日立案的岑X若被诈岑X若被诈骗112000元,其中29000元岑选若通过其名下的支付宝账号XXX9719641转入了陈X军名下的支付宝账号18574938608。2024年3月29日,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陈X军、彭X昌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电信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法其它公安机关行政管理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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