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禁)决字[2025]第0506号

  被处罚人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观沙*******。
  现查明:2025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2025年7月21日晚上,违法行为人左×宇为了寻求刺激,在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的“金麓小区”×区××栋三单元×××房内,吸食了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左×宇本人的陈述;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左**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