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石)决字[2025]第027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石桥*******,现住湖南省嘉禾县石桥*******。
现查明:自2025年3月至4月底,李**帮助周阳康、周瑨认识从事洗钱违法活动的肖守军,并将肖守军的微信收款码推给周阳康,周阳康利用该收款码收取被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和申辩、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珠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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