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决字[2025]第0512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三都*******,现住湖南省资兴市三都*******。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13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谢××利用“微信”APP发布内容为“台风登陆资兴了,资兴又要受灾了”的不实信息,我所民警立即处置,将其本人带回所内,并要求其删除不实信息。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提取笔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