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井)决字[2025]第2077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新市*******,现住益阳市赫山区新市*******。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曾××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广场1号门路边,看到被侵害人吴×停放的一辆黑色七星豹牌电动车钥匙未拔,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该电动车盗走,在长沙市雨花区杉木冲路一废品回收店准备将电动车销赃时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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