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治)决字[2025]第1064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金称市镇金*******,现住邵阳县金称市镇金*******。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邵阳县公安局在邵阳县××镇川门坪与隆回县××镇交界处山林内查获一流动赌场。陈××于2025年7月30日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说明自己2025年7月17日在此赌场内参与赌博,陈××表示该赌场为唐××开设,以“扳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局最低下注一百元,上不封顶,陈××在该赌场输了3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本人的陈述及辩解、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