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96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
  现查明:2019年09月29日,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2025年07月12日01时许,刘××再次饮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浏阳市集里街道××路×××××号门前路段,被交警现场查获, 经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7毫克/100毫升。后经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刘××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24毫克/100毫升。
  以上事实有1、刘××的陈述与申辩;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查获经过;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5、呼气式酒精检测单;6、司法鉴定意见书;7、劣迹材料;8、现场照片;9、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