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广)决字[2025]第090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四季红镇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锦泰*******。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xx酒店大堂处因与妻子王某某发生口角,张某使用拳头殴打王某某头部、臀部等部位,造成王某某眉骨开裂,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所受面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右眼钝挫伤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笔录、伤情照片、鉴定意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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