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岩)决字[2025]第1066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岩口*******,现住湖南省邵阳县岩口*******。
  现查明:钟××伙同高××将带有赌博性质的“打鱼机”摆放在××铺开发区高××租房内用于他人打鱼赌博,自己从中获利500余元,此外,2025年07月05日,因“打鱼机”兑钱(玩家赢后兑钱)一事钟**、高××与玩家陈×、贺××发生打架冲突,经法医鉴定,陈×、贺××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钟××、高××对摆放打鱼机及打架事实的供述、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打鱼机账单、伤情鉴定意见书、报案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