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广场)决字[2025]第089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浮邱山乡大*******,现住桃江县浮邱山乡大*******。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吴*在怀化市鹤城区中坡后山游乐场内,因吴*小孩与受害人彭某某小孩玩乐问题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吴*将彭某某摔倒在地,用手殴打彭某某,在彭某某反抗吴*时,吴*使用游乐场内的塑料凳砸某某腰部二下,导致彭某某肋骨骨折。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侦大队法医室鉴定,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病历、视频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怀化分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