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石)决字[2025]第027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石桥*******,现住湖南省嘉禾县石桥*******。
现查明:自2025年3月份至4月底,周**利用本人微信收款码收取违法所得资金,并将收到的违法资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肖守军,周**从中获利600元。
以上事实有周**的陈述与申辩、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珠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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