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田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田坪*******。
现查明:2024年4月26日、5月2日, 犯罪嫌疑人李×在明知其朋友周××在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洗钱)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本人工商银行银行卡(卡号6222031913002627389)、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卡号6221805620001165842)帮助周××洗钱,其中李×工商银行银行卡(卡号6222031913002627389)于2024年4月26日15时许收到受害人庄××被诈骗资金8800元;李×邮政银行卡(卡号6221805620001165842) 于2024年5月2日21时许收到受害人杨××被诈骗资金4980元,李×总计收取涉诈资金13780元,转移涉诈资金1900元、800元两笔共计2700元,其余资金被冻结在李×银行卡内,未转移,2024年5月17日,李×主动到案, 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退赃13800元。2025年5月8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对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2025年5月13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对新化县公安局提出娄新检刑行意【2025】43号检察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决定对李×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交易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李*主动到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违法犯罪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李*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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