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雷)决字[2025]第0878号

  被处罚人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违法人万X因回收施工水泥块废料未达获利预期,对负责雷打石自来水改造项目施工方的徐X产生不满。2025年07月24日22时许,违法人万X驾车前往雷打石镇XX村XX建设公司项目部门口,持械对受害人徐X进行追砍恐吓,徐X因及时躲避未受伤。事后违法人万X驾车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询问、受害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万*持械寻衅滋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万*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