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89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白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白溪*******。
现查明:2022年03月25日,吴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化县交警大队现场查获并予以处罚;2025年05月29日21时51分左右,吴XX饮酒后驾驶湘KXXX63小型汽车途经新化县上渡街道沿河路金沙绿岛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综上,吴XX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尿检报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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