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八)决字[2025]第048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八大*******,现住湖南省桑植县八大*******。
  现查明:2025年3月19日凌晨1时许,在桑植县八大公山镇八大公山村,张XX在家中喝酒时,从耳朵中听到廖XX骂自己的声音,后张XX喝完酒后,对廖XX在耳朵里骂自己不满,且张XX与廖XX丈夫唐XX不和,便走出家门,到家旁边的农村商业银行旁边捡起一块石头走到八大公山村十字路口唐XX家门口,看到唐XX停放在家门口的大众帕萨特小车后,先是用石头将唐XX小车的后挡风玻璃砸了一下,后走到车头,用石块把唐XX车辆前挡风玻璃砸了两下,造成唐XX车辆前挡风玻璃损坏、后挡风玻璃损坏、车辆有多处有划痕及损伤,经桑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汽车零部件等市场零售(维修)价格的合理价格总水平为人民币肆仟零贰拾贰元壹角贰分(¥:4022.12);经湖南省武陵司法鉴定所鉴定,张XX诊断为癫痫、癫痫性精神障碍,此案中评定为限定受行政处罚能力。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文书、精神鉴定文书、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医院诊断报告、尿检报告、调取证据文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四、3.(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