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禁)决字[2025]第153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为寻求刺激先后从上线处购买“笑气”,伙同XX·毛拉及“鱼崽-baby”(未到案)在长沙市开福区XXX悦X栋X单元XX房吸食“笑气。2025年7月29日依法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户籍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