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安)决字[2025]第0381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安仁县安平*******,现住郴州市安仁县安平*******。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17时许,安平镇步行街XX台球厅里,谭X飞喊何X兵,何X兵没有过去,谭X飞便走到何X兵身边用手搂着何X兵的肩膀走到一边说去年他和别人发生矛盾的事,何X兵就说那个事跟他没关系,谭X飞就用手推了何X兵,谭X飞就说“我推你怎么了,你打我呀”,何X兵就让其不要推他,谭X飞又说:“你打我呀”,何X兵就在身边台球桌上拿起一颗台球往谭X飞的头上打了两下,当时就把谭X飞的头部打出了血,随后被人将双方拉开。另查明:2025年4月份何X兵因吸毒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何x兵的供述,谭x飞询问笔录,曹x亮、单x宣的证人证言,伤势照片,视频监控截图,前科违法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侵害人存在言语挑衅,有过错在先。但何**2025年4月份因吸毒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